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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24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7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補字第248號 原   告 明鴻木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坤茂 上列原告與被告崧園營造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553,50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,06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 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24  日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。其餘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睿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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