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48號
原 告 明鴻木器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坤茂
上列原告與
被告崧園營造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553,50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,06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
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美利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內
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(須附
繕本)。其餘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
書記官 許睿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