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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30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8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債權存在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02號 原   告 謝秀玲 被   告 富貴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芳琴 被   告 連盈開發興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    羅清元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,650,000 元,應徵得第一 審裁判費56,93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8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民三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8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秀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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