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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30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9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05號 原   告 林倍旬 訴訟代理人 林威融律師 被   告 時藝多媒體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玉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時藝多媒體傳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 係存在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,636,740元【註:原告起訴請求:「1、 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僱傭關係存在。2、被告應自民國107年7月8 日起至原告復職之前一日止,月給付原告3萬元。被告應給付 原告36,740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」。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:「因 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,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;期 間未確定時,應推定其存續期間。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,以十年 計算」。經查,原告主張受僱於被告期間之每月薪資為3萬元, 兩造之僱傭期間未確定,而依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之規 定,勞工年滿六十五歲者,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。原告係73年 生,現在年齡約34歲,兩造僱傭存續期間得超過10年,故應以10 年計算。因此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3,636,740元【(3萬 1210)+36740】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37,036元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「勞工 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,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 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。」因此,本件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 37,036元,經扣除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後為18,518元。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 達後,應於五日內補繳18,518元,如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9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民一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9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沛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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