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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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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34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9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補字第340號 原   告 昰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菁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3,000,000元,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30,7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9   月  26  日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 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。其餘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9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睿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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