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45號
原 告 趙育麟即金旺盛工程行
被 告 豐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嘉福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
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
起訴。
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,700,000元,應繳
裁判
費新臺幣17,83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,
尚應補繳新臺幣17,33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
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
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
不得抗告。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
書記官 王立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