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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34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9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45號 原   告 趙育麟即金旺盛工程行 被   告 豐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嘉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。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,700,000元,應繳裁判 費新臺幣17,83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, 尚應補繳新臺幣17,33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9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不得抗告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9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立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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