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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46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1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排除侵害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63號 原   告 裕益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振榮 被   告 黃振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0,000元,應徵得第一審裁 判費1,0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雲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