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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48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報酬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88號 原   告 玉言堂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女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義縣社會局間給付報酬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,053,000元,應 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1,19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2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2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睿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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