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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6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3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借款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0號 原   告 台灣鉅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明寬 被   告 洪建明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洪建明發支付命令 ,惟被告洪建明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700,000元,應繳裁判費7,6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7,100 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應於五日內 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3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3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念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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