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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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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3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6號 原   告 顏淑娟 被   告 三勝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000,000 元,應徵得第一 審裁判費10,9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3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3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雲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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