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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1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報酬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號 原   告 敬鑫鑫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賢 被   告 嘉組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組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,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 1,246,950 元,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 13,375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潘宜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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