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號
原 告 敬鑫鑫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明賢
被 告 嘉組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金元
上列原告與被告嘉組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
承攬報酬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
1,246,950 元,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 13,375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
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美英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
書記官 潘宜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