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7號
原 告 惠光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冠華
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
律師
被 告 台灣正豐植保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徐添發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
假執行之
聲請均
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須
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
8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。該項裁定已於106 年12月18
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憑。
三、原告逾期
迄未補正,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
卷
可稽,其訴顯
難認為合法,其假執行之聲請亦
失所附麗,
均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
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
民一庭法 官 周欣怡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
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
書記官 張子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