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12號
原 告 顏淑娟
被 告 三勝開發建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正超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、第2節
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備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
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定有明文
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6日裁
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。該項裁定已於107年3月21日送達原
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憑。
三、原告逾期
迄未補正,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
收費答詢表查詢各一份在卷
可按,其訴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 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
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
抗告
狀(須按
對造人數提出
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
書記官 陳雲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