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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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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21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4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12號 原   告 顏淑娟 被   告 三勝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、第2節 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備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定有明文 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6日裁 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。該項裁定已於107年3月21日送達原 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 三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 收費答詢表查詢各一份在卷可按,其訴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 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(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雲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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