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7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宗聖塑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許國群
訴訟代理人 蕭敦仁
律師
被
上訴人
即 原 告 泓璟環保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尚永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
承攬報酬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
國107 年3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
本件訴訟
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249,941 元,應徵得第二審
裁
判費20,062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
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
,逾期不繳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
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
書記官 陳雲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