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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4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報酬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宗聖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群 訴訟代理人 蕭敦仁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泓璟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尚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 國107 年3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249,941 元,應徵得第二審裁 判費20,062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,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4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4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雲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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