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90號
上 訴 人 魏應修即魏申食品工廠
被
上訴人 宜康食品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倪其正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
違約金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
國107 年12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
本件訴
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,000,000 元,應徵
裁判費新臺幣75,750元
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
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
期不繳,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
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茂宏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
書記官 林秀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