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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49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違約金等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90號 上 訴 人 魏應修即魏申食品工廠 被 上訴人 宜康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倪其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7 年12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,000,000 元,應徵裁判費新臺幣75,750元 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 期不繳,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2  月  1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2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秀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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