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97號
原 告 謝秀玲
訴訟
代理人 顏伯奇
律師
被 告 富貴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芳琴
訴訟代理人 黃順仁
被 告 連盈開發興業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羅清元
人
上二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王漢律師
奚淑芳律師
張雯峰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確認
債權存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
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
書記官 陳雲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