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59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6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債權存在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597號 原   告 謝秀玲 訴訟代理人 顏伯奇律師 被   告 富貴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芳琴 訴訟代理人 黃順仁 被   告 連盈開發興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羅清元 人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漢律師       奚淑芳律師       張雯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雲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