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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6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報酬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64號 原   告 即反訴被告 敬鑫鑫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賢 訴訟代理人 嚴天琮律師 被   告 即反訴原告 嘉組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元 訴訟代理人 陳建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8年1月17日下午3時35分, 在本院第9法庭行言詞辯論。並請兩造之法定代理人於前開期日 自行到庭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立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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