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4號
原 告
即
反訴被告 敬鑫鑫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明賢
訴訟代理人 嚴天琮
律師
被 告
即
反訴原告 嘉組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金元
訴訟代理人 陳建偉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
承攬報酬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8年4月18日下午4時15分,
在本院第9法庭行言詞辯論。並就反訴部分之各項
損害賠償項目
之攻擊
防禦方法與各損害賠償項目之證據,行
爭點整理。
兩造亦
可先行提出爭點整理書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
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
書記官 王立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