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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6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3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報酬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64號 原   告 即反訴被告 敬鑫鑫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賢 訴訟代理人 嚴天琮律師 被   告 即反訴原告 嘉組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元 訴訟代理人 陳建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8年4月18日下午4時15分, 在本院第9法庭行言詞辯論。並就反訴部分之各項損害賠償項目 之攻擊防禦方法與各損害賠償項目之證據,行爭點整理。兩造亦 可先行提出爭點整理書狀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立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