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54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昰暟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雅菁
被
上訴人
即
被 告 楊政吉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
8年11月11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
本件上
訴
訴訟標的利益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,000,000元,應徵
裁判
費46,05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
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
補繳,逾期不繳,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
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
書記官 王立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