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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69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9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美如 特別代理人 陳玟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旺通運有限公司、佳仕堡商務飯店股份 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8年11月28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上訴人提起上訴請求被上 訴人等再給付新臺幣(下同)3,739,247元,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 額金額應核定為3,739,247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,039元,未 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 ,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睿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