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72號
聲 請 人 張長壽
原 告 宮蒂國際綜合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葉素琴
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
律師
被 告 張長福
上列
聲請人就原告與被告間確認
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聲請參加
訴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
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,逾期
未繳,即
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。
理 由
一、
按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。但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者,徵
收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項第2
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
經查,
本件聲請人張長壽就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
抵押權不
存在等事件,於民國108年5月24日具狀聲請
訴訟參加,
惟參
加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。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
內補正之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。
三、
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唐一侼
上列
正本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
書記官 黃妍爾