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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77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772號 聲 請 人 張長壽 原   告 宮蒂國際綜合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素琴 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律師 被   告 張長福 上列聲請人就原告與被告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聲請參加 訴訟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,逾期 未繳,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。 理 由 一、按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。但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者,徵 收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項第2 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張長壽就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 存在等事件,於民國108年5月24日具狀聲請訴訟參加,惟參 加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。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正之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唐一侼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妍爾