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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77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772號 原   告   即 反 訴被告 宮蒂國際綜合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素琴 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律師 被   告   即 反 訴原告 張長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反訴原告提起反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 )200萬元,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萬8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反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唐一侼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妍爾