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號
原 告 基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顏豐進
原 告 黃雅瑄
上列二人
訴訟代理人 陳萬發
律師
被 告 大友高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湯生松
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
江立偉律師
吳惠珍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22日所
為之判決,其
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各項內容關於「大友高空實業有限公司」之記載,應更正
為「大友高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
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各項內容,將「大友高空實業股份有限公
司」誤載為「大友高空實業有限公司」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文欣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提出
抗
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
書記官 許庚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