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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號 原   告 基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豐進 原   告 黃雅瑄 上列二人 訴訟代理人 陳萬發律師 被   告 大友高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生松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       江立偉律師       吳惠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22日所 為之判決,其正本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各項內容關於「大友高空實業有限公司」之記載,應更正 為「大友高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」。 理 由 一、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各項內容,將「大友高空實業股份有限公 司」誤載為「大友高空實業有限公司」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庚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