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號
上 訴 人 大友高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湯生松
被
上訴人 基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顏豐進
被上訴人 黃雅瑄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清償債務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
8 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
本件訴訟標
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,000,000元,應徵
裁判費新臺幣216,000
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
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
逾期不繳,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文欣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
書記官 許庚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