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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號 上 訴 人 大友高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生松 被上訴人  基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豐進 被上訴人  黃雅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清償債務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8 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,000,000元,應徵裁判費新臺幣216,000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 逾期不繳,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1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庚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