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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28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4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107年度除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富達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翌鈞 訴訟代理人 滕曉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列支票1 紙,經本 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02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,並已刊登 於民國106 年10月3 日太平洋日報。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,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,可見該支票確為聲請人所遺失 ,為此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。 二、經查,附表所載之支票,前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02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案,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亦於107年4月3 日 屆滿,今無人申報權利,業經調閱上述公示催告卷宗查明 無誤。從而,聲請人之聲請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民一庭法 官 周欣怡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107年度除字第28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 編 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│票 面 金 額│ 支票號碼 │備 考│ │ 號 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台新國際商│台新國際商│105年12月2日 │27,600元 │TT0000000 │ │ │ │業銀行嘉義│業銀行嘉義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分行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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