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9號
聲 請 人 永金欣表面處理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賴葉金枝
代 理 人 賴竺瑩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00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107年3月27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
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
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
書記官 邱法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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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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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編 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
發 票 日│票 面 金 額│ 支票號碼 │備 考│
│ 號 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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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得貿興業股│臺灣銀行嘉│103年6月30日 │8,996元 │AH0000000 │受款人:永│
│ │份有限公司│北分行 │ │ │ │金欣表面處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理有限公司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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