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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37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5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107年度除字第37號 聲 請 人 大晉雷射切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煥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9日言詞辯 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列支票1 紙,經本 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16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,並已刊登 於民國106 年11月21日聯合報。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並 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,可見該支票確為聲請人所遺失,為 此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。 二、經查,附表所載之支票,前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16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案,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亦於107 年5 月21 日屆滿,今無人申報權利,業經調閱上述公示催告卷宗查 明無誤。從而,聲請人之聲請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民一庭法 官 周欣怡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107年度除字第37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 編 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│票 面 金 額│ 支票號碼 │備 考│ │ 號 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嘉祿工業股│兆豐商業銀│106年12月20日 │358,124元 │KA0000000 │受款人:大│ │ │份有限公司│行嘉興分行│ │ │ │晉雷射切割│ │ │負責人曾子│ │ │ │ │有限公司 │ │ │瑤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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