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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41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5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107年度除字第41號 聲 請 人 得喜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竹成 代 理 人 林瑞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31 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,前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87號公示 催告在案,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業於民國107 年3 月14日屆 滿,尚無人申報權利,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 月內,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,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 告卷宗核閱屬實,故其聲請,應予准許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雲平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107年度除字第41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 編 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│票 面 金 額│ 支票號碼 │備 考│ │ 號 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得喜機電股│台灣中小企│106年8月27日 │8,579元 │AF0000000 │受款人:新│ │ │份有限公司│業銀行民雄│ │ │ │安東京海上│ │ │負責人鄭竹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產物保險股│ │ │成 │ │ │ │ │份有限公司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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