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41號
聲 請 人 得喜機電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鄭竹成
代 理 人 林瑞祥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31
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,前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87號
公示
催告在案,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業於民國107 年3 月14日屆
滿,尚無人申報權利,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
月內,聲請為
除權判決等情,經本院
依職權調取
上開公示催
告卷宗核閱屬實,故其聲請,應予准許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
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
書記官 陳雲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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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7年度除字第41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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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編 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
發 票 日│票 面 金 額│ 支票號碼 │備 考│
│ 號 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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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得喜機電股│台灣中小企│106年8月27日 │8,579元 │AF0000000 │受款人:新│
│ │份有限公司│業銀行民雄│ │ │ │安東京海上│
│ │負責人鄭竹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產物保險股│
│ │成 │ │ │ │ │份有限公司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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