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42號
聲 請 人 鋒展金屬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許玉娟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04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7年4月5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
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
書記官 許庚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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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7年度除字第42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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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編 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
發 票 日│票 面 金 額│ 支票號碼 │備 考│
│ 號 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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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鋒展金屬有│合作金庫商│106年9月30日 │20,214元 │JV0000000 │受款人:上 │
│ │限公司 負│業銀行北嘉│ │ │ │宸雷射股份│
│ │責人:許玉 │義分行 │ │ │ │有限公司 │
│ │娟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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