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55號
聲 請 人 台灣撼聲電子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東茂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7 年8 月22日
言詞辯論
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
所載之支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不慎遺
失,前經聲請
鈞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0號
公示催告,並於
民國107 年1 月31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
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
載支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0號公示
催告在案,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
及提出原支票。從而,聲請人聲請宣告
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
由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望民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
本判決不得
上訴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
書記官 王博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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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107 年度除字第55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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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編 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
發 票 日│票 面 金 額│ 支票號碼 │備 考│
│ 號 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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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秉誠科技企│臺灣銀行太│105年10月31日 │22,680元 │AK0000000 │受款人:台│
│ │業有限公司│保分行 │ │ │ │灣撼聲電子│
│ │負責人: │ │ │ │ │有限公司 │
│ │洪裕哲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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