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73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107年度除字第73號 聲 請 人 晉翌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宜靚 代 理 人 秦樹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7 年10月29日辯論終結 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遺失,前 經聲請鈞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28號公示催告,並於民國107 年 3 月10日刊登報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並無任何人依法 主張權利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 理 由 一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28號公示 催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 年9 月10日屆滿,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瀞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 編 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│票 面 金 額│ 支票號碼 │備 考│ │ 號 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川楊有限公│嘉義縣新港│107 年2 月28日│325,104元 │FA0000000 │受款人:晉│ │ │司、負責人│鄉農會 │ │ │ │翌鋼鐵有限│ │ │馬祥宸 │ │ │ │ │公司、負責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人:林宜靚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