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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8 年度仲聲字第 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協助調查證據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仲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 相 對 人 金展空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代 理 人 周菀萱律師 相 對 人 中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中平 代 理 人 呂偉誠律師 第 三 人 中信昌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坤宏 鑑 定 人 財團法人中華工商研究院工商法學鑑識研究院區 上列聲請人因仲裁事件請求協助調查證據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8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,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裁定主文及理由欄三㈡部分,關於「第三人中信昌國際企業股 份有限公司應於民國108年12月9日、10日、13日之每日上午9時 30分至同日下午5時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第三人中信昌國際企 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民國108年12月9日、10日、【16日】之每日 上午9時30分至同日下午5時」。 原裁定理由欄四之勘驗流程部分,關於「13日」之記載,均應更 正為「16日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 之,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,有如主文所示之部分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睿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