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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8 年度勞執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吳慶宗 相 對 人 振宇塑膠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隆 代 理 人 羅純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如附件嘉義縣社會局於民國108年8月27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,其 中關於聲請人與相對人調解成立,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壹 拾壹萬元的部分,准予強制執行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8年8月27日經嘉義 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,雙方調解成立,有調 解紀錄可稽,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退休金新台幣(下同)11 萬元。相對人未履行其義務。為此,聲請人依勞資爭議 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,聲請貴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。 二、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:「勞資爭議經調解成 立或仲裁者,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,而 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 行並暫免繳裁判費;於聲請強制執行時,並暫免繳執行費。 」 三、經查本件聲請人上揭主張,業據聲請人提出嘉義縣社會局 於108年8月27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一份為證。又查,兩造經 調解成立,資方同意給付勞方11萬元,上述金額分五期給付 ,資方自108年9月25日起於每月25日給付22,000元,並匯至 勞方薪資帳戶,一期到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。調解成立之 內容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,而查相對人 既未依調解成立內容履行,且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關於 法院應駁回聲請之情形,因此,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裁定准許 強制執行,於法有據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2 項,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 、第24條第1 項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 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民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按 對造人數提出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念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