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12號
聲 請 人 吳慶宗
相 對 人 振宇塑膠機械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志隆
代 理 人 羅純美
上列
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如附件嘉義縣社會局於民國108年8月27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,其
中關於
聲請人與相對人調解成立,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壹
拾壹萬元的部分,准予
強制執行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8年8月27日經嘉義
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,雙方調解成立,有調
解紀錄
可稽,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退休金新台幣(下同)11
萬元。
詎相對人未履行其義務。為此,聲請人
爰依勞資爭議
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,聲請貴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
。
二、
按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:「勞資爭議經調解成
立或仲裁者,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,而
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
行並暫免繳
裁判費;於聲請強制執行時,並暫免繳
執行費。
」
三、
經查,
本件聲請人
上揭主張,
業據聲請人提出嘉義縣社會局
於108年8月27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一份為證。又查,
兩造經
調解成立,資方同意給付勞方11萬元,上述金額分五期給付
,資方自108年9月25日起於每月25日給付22,000元,並匯至
勞方薪資帳戶,一期到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。調解成立之
內容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,而查相對人
既未依調解成立內容履行,且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關於
法院應
駁回聲請之情形,因此,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裁定准許
強制執行,
乃於法有據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2 項,
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
、第24條第1 項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
民二庭法 官 呂仲玉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(須按
對造人數提出
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
書記官 吳念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