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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8 年度勞訴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職災補償等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勞訴字第19號 原   告 黃綉雰 訴訟代理人 陳振榮律師(法扶律師) 被   告 豐華食品機械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邱慧玲 上列二人之 訴訟代理人 蘇慶良律師 複代理人  劉富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災補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110年2月22日下午3 時,在 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佩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