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
勞訴字第19號
原 告 黃綉雰
訴訟
代理人 陳振榮
律師(法扶律師)
被 告 豐華食品機械有限公司
兼上列一人
法定代理人 邱慧玲
上列二人之
訴訟代理人 蘇慶良律師
複代理人 劉富雄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職災補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110年2月22日下午3 時,在
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
勞工法庭法 官 呂仲玉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
書記官 蕭佩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