上 訴 人 豐華食品機械有限公司
兼上列一人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綉雰間請求職災補償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
本件上訴之
訴訟標的價額,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886,247元(計算式:830,867元+55,380元=886,247元)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4,53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
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(須
按對造人數提出
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
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