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
勞訴字第23號
上 訴 人 玉山輪胎股份有限公司
兼上 一人
法定
代理人 陳勝治
上 訴 人 陳育宏
賴明熙
被上 訴人 謝清英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職業災害
損害賠償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
中華民國109 年8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,438,327 元,應徵
裁判費新臺
幣22,884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
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
數補繳,逾期不繳,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文欣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
書記官 許庚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