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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8 年度勞訴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1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退休金等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勞訴字第25號 原   告 葉乃蒼 訴訟代理人 陳信宏律師 被   告 森晃景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頂原 訴訟代理人 陳昱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9年2月24日下午3 時55分, 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。 兩造應於十日內具狀陳報下列事項(繕本請逕寄對造): 一、原告應陳報於107 年12月19日左膝挫傷及左膝滑囊炎,是在 何處地點受傷及在於何時間受傷?當時現場有無其他人知悉 ? 二、被告應陳報已為原告繳納勞工退休準備金之起迄期間及歷次 提撥的金額;並說明自原告到職日起至105 年12月31日止之 期間,有無為原告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? 三、被告就原告請求的給付項目:⑴短付之薪資新台幣(下同) 89,098元;⑵退還由原告自行負擔108 年2月至5月之勞退、 健保、勞保費用32,292元;⑶賠償未為原告辦理勞保手續及 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所受之損失684,108 元。被告如果 對上述給付項目及金額有意見,應具狀補充說明不同意給付 或賠償的理由,及提出相關補充證據資料。 兩造如需本院協助和解,得於具狀陳報時並擬具和解方案的內容 (請將繕本寄給對造,並與對造先協調溝通和解內容),由本院 於言詞辯論前安排調解委員協助兩造進行調解,或於言詞辯論時 由本院同時為兩造協調和解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念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