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
勞訴字第25號
原 告 葉
乃蒼
訴訟
代理人 陳信宏
律師
被 告 森晃景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頂原
訴訟代理人 陳昱良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9年2月24日下午3 時55分,
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。
兩造應於十日內具狀陳報下列事項(
繕本請逕寄
對造):
一、原告應陳報於107 年12月19日左膝挫傷及左膝滑囊炎,是在
何處地點受傷及在於何時間受傷?當時現場有無其他人知悉
?
二、被告應陳報已為原告繳納勞工退休準備金之起
迄期間及歷次
提撥的金額;並說明自原告到職日起至105 年12月31日止之
期間,有無為原告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?
三、被告就原告請求的給付項目:⑴短付之薪資新台幣(下同)
89,098元;⑵退還由原告自行負擔108 年2月至5月之勞退、
健保、勞保費用32,292元;⑶賠償未為原告辦理勞保手續及
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所受之損失684,108 元。被告如果
對上述給付項目及金額有意見,應具狀補充說明不同意給付
或賠償的理由,及提出相關補充證據資料。
兩造如需本院協助和解,得於具狀陳報時並擬具和解方案的內容
(請將繕本寄給對造,並與對造先協調溝通和解內容),由本院
於言詞辯論前安排調解委員協助兩造進行調解,或於言詞辯論時
由本院同時為兩造協調和解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
勞工法庭法 官 呂仲玉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
書記官 吳念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