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
勞訴字第25號
原 告 葉
乃蒼
訴訟
代理人 陳信宏
律師
被 告 森晃景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頂原
訴訟代理人 陳昱良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109年5月4日下午4時50分,
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。
原告應補陳報下列事項(註:
繕本請逕寄給被告):
一、原告請求106 日因職災在醫療中不能工作之原領工資補償,
請求補償
期間之最後日期是計算至何日?期間內已實際領取
被告給付之工資是哪幾日?合計總共是多少金額?原告有無
領取109年12月19日當天的工資?
二、原告於92年11月15日至98年8月5日之期間,是由王頂原雇用
?還是由王頂原所屬的公司或是其他公司雇用?;並請原告
提出92年~108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陳報歷年
扣繳單位名稱。
三、原告於108年8月16日是否有至嘉義縣社會局與被告進行第二
次調解,並請原告提出嘉義縣社會局108年8月16日勞資爭議
調解紀錄影本或陳報該次調解會議的相關資料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
勞工法庭法 官 呂仲玉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
書記官 吳念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