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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8 年度勞訴字第 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薪資等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萬財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宸慶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巴迪(BUDI SANTOSO)       蘇西羅(DWI SUSILO)       阿年(HOIRUL ANAM)       伊帝頓(URBANO ESTRITON TUCAY)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8 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68,694 元(234,634 元+167,922 元+ 145,738 元+120,400 元),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,905元,未據 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 ,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24  日          勞工法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官佳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