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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8 年度原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2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原訴字第1號 上訴人即 被   告 方明雄       鄭微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仕興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 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 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,931,874 元, 應徵裁判費新臺幣45,159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