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原訴字第1號
上訴人即
被 告 方明雄
鄭微婷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仕興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
損害賠償事
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
第二審上訴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,931,874 元,
應徵
裁判費新臺幣45,159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
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婉玉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
書記官 蕭
惟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