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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8 年度原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3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原訴字第1號 上訴人即 被   告 方明雄       鄭微婷 被上訴人即 原   告 仕興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明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2月3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。 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裁判費,經本院於109 年2 月14日裁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, 此項裁定已於109 年3 月2 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 三、上訴人逾期今均仍未補正,其上訴自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