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216號
債 權 人 嘉義縣○○○區○○
法定
代理人 黃裕仁
債 務 人 承修企業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林坤蔚
人
債 務 人 黃文英
上列
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
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16,320,000元,
及自108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2.2%計算之利息,
暨自108年2月28日起至108年8月27日止,按
上開利率10% 計
算之
違約金,另自108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上開利率
20%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陳述
略以如附件事實欄
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
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
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勿
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不經
言詞辯論,亦不訊問債務人,債務人對於債權
人之請求未必詳悉,是債權人、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,請
詳細閱讀裁定內容,若發現有錯誤,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
裁定更正錯誤。
四、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:
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,支付命令
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,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,
視為起
訴或聲請調解。
前項情形,督促程序費用,應作為
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
之一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