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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3216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4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216號 債 權 人 嘉義縣○○○區○○ 法定代理人 黃裕仁 債 務 人 承修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坤蔚 人 債 務 人 黃文英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16,320,000元,   及自108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2.2%計算之利息,   自108年2月28日起至108年8月27日止,按上開利率10% 計   算之違約金,另自108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上開利率   20%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,否則  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附註: 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勿   庸另行聲請。 三、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,亦不訊問債務人,債務人對於債權  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,是債權人、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,請  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,若發現有錯誤,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  裁定更正錯誤。 四、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:  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,支付命令  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,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,視為起   訴或聲請調解。   前項情形,督促程序費用,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   之一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