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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53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1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537號 債 權 人 源益飼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弘祥 上列債權人聲請債務人簡素馨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支付命令之聲請,專屬於債務人為被告時,依民事訴訟法 第1條、第2條、 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, 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;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 不合 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 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,查債務人簡素馨住居 於高雄市大寮區,屬本院之轄區,此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 料查詢附卷可稽, 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 ,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自非法,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應 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