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37號
債 權 人 源益飼料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弘祥
上列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簡素馨發
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專屬於債務人為
被告時,依民事訴訟法
第1條、第2條、 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
管轄權之法院管轄,
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;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 不合
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
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。
二、
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,查債務人簡素馨住居
於高雄市大寮區,
非屬本院之轄區,此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
料查詢附卷
可稽, 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
,
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自非
適法,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應
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