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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催字第 10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黃睦翔即黃丙丁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,聲請公示催告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一、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。 二、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 20 日內,核對附表所 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,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 院網站(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)。 三、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,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。 四、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,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四個月內,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。 五、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,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股票附表: 108年度司催字第103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 編 │ 發 行 公 司 │ 股 票 號 碼 │種 類│張 數│股 數│備 考│ │ 號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嘉光育樂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│87-ND-000000-0 │ 股票 │1 │1000 │股東戶號01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00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 說明: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 個月內(註一 ),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(註二),具狀 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,000 元。 (註一)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 3 個月,法院於 民國(下同) 107 年 1 月 31 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 院網站,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 4 月 30 日屆滿,聲 請人需於同年 4 月 30 日起 3 個月內,即同年 7 月 31 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。 (註二)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 7 個工作日後, 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