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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催字第 6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7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61號 聲 請 人 億鴻鑄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泰元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,聲請公示催告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一、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。 二、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 20 日內,向本院聲請公告 於法院網站。 三、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,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。 四、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,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五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,並提出該證券。 五、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,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108年度司催字第61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 編 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 │票 面 金 額│ 支票號碼 │備 考│ │ 號 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新超工業股份有│臺灣中小企│108年8月5日 │118,250元 │AG0000000 │受款人:億│ │ │限公司 │業銀行嘉義│ │ │ │鴻鑄造股份│ │ │負責人:李柏蒼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有限公司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 附記: ★一、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上列附表及聲請人姓名(如 有錯誤請聯絡承辦股更正),確認無誤後,應於本裁定送 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。 二、聲請人得於聲請網站公告狀到達法院 7 個工作日後,自 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。 三、自主文第四項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 個月內,另 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,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 判決,逾期即不得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