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
司繼字第40號
聲 請 人 興仲木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國興
上列
聲請人聲請選任被
繼承人張即林楊之
遺產管理人事件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關於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,專屬繼承開始時被
繼承人住所
地法院管轄,
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法院受
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,除
當事人有管轄之
合意外,應依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家事
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亦有明定。
二、
經查,本件被繼承人張即林楊於昭和16年8月22日死亡
,其生前最後
住所地係台南州新營郡白河庄,此觀之聲請人
所提出
相對人戶籍資料自明。
是以,本件繼承開始時,被繼
承人張即林楊之住所地既在臺南市,則關於選任遺產管
理人事件,自應專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,而聲請人誤向
無
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,
於法尚有未合,
爰依
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對本裁定
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
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
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冠嵐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
書 記 官 朱宏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