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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繼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7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選任遺產管理人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司繼字第40號 聲 請 人 興仲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張即林楊之遺產管理人事件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關於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,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 地法院管轄,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法院受 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,除當事人有管轄之 合意外,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家事 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亦有明定。 二、經查,本件被繼承人張即林楊於昭和16年8月22日死亡 ,其生前最後住所地係台南州新營郡白河庄,此觀之聲請人 所提出相對人戶籍資料自明。是以,本件繼承開始時,被繼 承人張即林楊之住所地既在臺南市,則關於選任遺產管 理人事件,自應專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,而聲請人誤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,於法尚有未合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冠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朱宏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