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8年度執破字第1號
聲 請 人 陳星君會計師即正豐營造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
監 查 人 戴振元
林淵源
破 產 人 正豐營造有限公司
債 權 人 林淵源
賴怡卉
鄭育婷
李清順
胡凱翔
王信夫
王永宏
李建章
王婧卉
吳文旗
孫振銘
林忠義
楊凱智
簡暉逢
邱東成
柳凱強
張芝菁
柳石松
顏豐琪
顏碩宏
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
債 權 人 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
法定代理人 洪彩燕
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
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
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
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
債 權 人 昇進水泥製品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翊豪
債 權 人 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許玉樹
債 權 人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
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
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
債 權 人 林宗宏
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嘉義分行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債 權 人 戴振元
詠盛益事務機器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涂敦超
債 權 人 湖山吊車工程行
法定代理人 張銘元
債 權 人 智盛軌道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莊東原
債 權 人 鼎旺開發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卉芊
債 權 人 林幸君
陳力維
翁子涵
債 權 人 協承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江振賢
債 權 人 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裴若峰
債 權 人 陳盈豪
謝宏緯
詠慶鋼鐵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謝慶坤
債 權 人 鼎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向仁
債 權 人 全成起重行
法定代理人 沈俊帆
債 權 人 岡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賴涵妮
債 權 人 臺灣歐姆機械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賴月琇
債 權 人 瑋崗工程行
法定代理人 涂嘉瑋
債 權 人 野霸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曉日
債 權 人 浚陽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魏雲龍
債 權 人 遠大興鋼鐵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柳蕙蓉
債 權 人 久昊工程行
法定代理人 邱翊豪
債 權 人 高力壓送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春山
債 權 人 配特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偉智
債 權 人 林振榮
陳永峯
德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官明陽
債 權 人 寶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鴻麟
債 權 人 富鈺鋼鐵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簡淑卿
債 權 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嘉義市監理站
法定代理人 吳孟峰
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
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
上列
聲請人因正豐營造有限公司破產事件,聲請就優先
債權人之分配表認可並公告,本院裁定如下: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
聲請人經選任為正豐營造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,因申報債權之
期間已屆滿,且
破產財團已取得可供分配之款項共新臺幣(下同)11,129,980元(尚未扣除財團費用),聲請人擬先分配財產予
優先債權人,次依債權比例分配予普通債權人。茲聲請人已就優先債權人部分,製作分配表如附表所示,
爰聲請
予以認可並公告等語。
二、
按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,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,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(優先債權除外)。前項分配,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,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。分配表,應經法院之認可,並公告之。對於分配表有
異議者,應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,向法院提出之,破產法第139條定有明文。
經查,
本件破產財團可供分配之金額為11,129,980元(包含銀行存款、定存、銀行利息,尚未扣除財團費用),
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,並有114年1月1日至114年6月30日資產變現與負債清償表附卷
可參,聲請人擬就優先債權人部分共4,413,309元先行分配,於法並無不合,如附表所示之優先債權人分配表應予認可並公告之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佩韻
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,應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,向法院提出之
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