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8 年度建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0號 原   告 皇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祐頤 被   告 豐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嘉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僅繳納部分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。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8 年 4 月29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 三、原告逾期未補正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