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0號
原 告 皇穎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蘇祐頤
被 告 豐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嘉福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須
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,僅繳納部分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4
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。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8 年
4 月29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憑。
三、原告逾期
迄未補正,其訴顯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
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
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婉玉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
書記官 蕭
惟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