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3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森晃景觀有限公司
兼上 一 人
法定
代理人 王頂原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茂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
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12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
起第二審上訴。查
本件上訴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41
1,857 元,應該徵收第二審
裁判費22,587元,上訴人提起上訴時
沒有一併繳納,本院現在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
定,限上訴人在收到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超過期限
沒有繳納,就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
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
書記官 陳雲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