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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8 年度建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9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等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8年度建字第18號 原   告 宇堂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大衛 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律師 被   告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翁章梁 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9 年9 月25日上午9 時45分 ,在本院第8 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