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8號
原 告 宇堂工程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龔大衛
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
律師
被 告 嘉義縣政府
法定代理人 翁章梁
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9 年9 月25日上午9 時45分
,在本院第8 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婉玉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
書記官 蕭
惟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