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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8 年度建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8年度建字第20號 原   告 嘉組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元 訴訟代理人 陳建偉律師 被   告 敬鑫鑫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賢 訴訟代理人 林春發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294號(即本院 107年度訴字第64號)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,停止訴訟程序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,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,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,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,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,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國108 年度上易字第294號(即本院107年度訴字第64號)事件訴訟 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,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 程序之必要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立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