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20號
原 告 嘉組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金元
訴訟代理人 陳建偉
律師
被 告 敬鑫鑫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明賢
訴訟代理人 林春發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294號(即本院
107年度訴字第64號)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,停止訴訟程序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
裁判,以他訴訟之
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
據者,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,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,民事
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,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國108
年度上易字第294號(即本院107年度訴字第64號)事件訴訟
之
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,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
程序之必要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
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裁定
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
書記官 王立梅